“偷”鸡不成反坐牢6只鸡换5年刑
此为俗称“庆鸡”的白腹锦鸡12月21日,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的韩某强逮“鸡”案因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全案发生法律效力,已移送司法部门执行。彝良法院以被告人韩某强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
此为俗称“庆鸡”的白腹锦鸡
12月21日,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的韩某强逮“鸡”案因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全案发生法律效力,已移送司法部门执行。彝良法院以被告人韩某强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同案被告人陈某超犯非法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韩某强(彝良龙安镇人)在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龙井组野外的山上用尼龙绳和树枝设下多处陷井,先后共非法猎捕了6只“庆鸡”饲养在家中。2016年4月的一天,韩某强将捕获的“庆鸡”拿到公路边出售。被告人陈某超当日恰巧路径此地,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饲养在家中。2016年4月29日,彝良森警接举报,在陈某超家中查获 “庆鸡” 一只。2016年5月6日,彝良森警在被告人韩义强家中查获“庆鸡”五只。后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强非法猎捕的六只“庆鸡”系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8016.00元。2016年5月5日、5月10日,彝良森警将本案中依法查获扣押的六只活体白腹锦鸡放归大自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达四只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超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已构成非法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但在审理过程中, 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捕获“庆鸡”未被杀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二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惩治犯罪,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代辉介绍,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系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系“情节严重”,8只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韩某强的犯罪行为系情节严重,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以在此提醒,彝良系生物多样化的地方,有小草坝、海子坪等保护区,还有大黑山、小沟等林场,其间生长的国家保护动植物很多,凡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植物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猎捕、盗挖、砍伐这些国家保护的动植物,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单位:彝良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