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负责人就乐平“5·24”再审案答问
记者:江西高院对乐平“5·24”案决定再审的依据是什么?江西高院负责人:本院立案审查期间,依法调取了三份新的证据,即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3171、6161号物证检验报告、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赣)鉴(法)字...
记者:江西高院对乐平“5·24”案决定再审的依据是什么?
江西高院负责人:本院立案审查期间,依法调取了三份新的证据,即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3171、6161号物证检验报告、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赣)鉴(法)字[2014]203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能够证实被害人郝某的现场血迹分布情况与黄志强等四原审被告人供述相矛盾,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记者:乐平“5·24”案再审为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
江西高院负责人:因本案强*罪部分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本案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
记者:再审宣判黄志强等四人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江西高院负责人:本院再审认为,第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罪、敲诈勒索罪及原审被告人程立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罪,主要依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该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本院在立案审查和再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上述新证据及原审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存疑;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因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有罪。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黄志强等四人无罪。
记者:从“5·24”案再审及宣判结果看,有哪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江西高院负责人:黄志强等四人被再审宣判无罪,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深刻反思。
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都要将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思想上、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也要审查证据的关联*、合法*。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口供定案的案件,特别要注重审查口供的真实*、合法*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点,是否达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只有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切实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尤其是要摒弃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和做法,真正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落到实处。
四是要强化依法纠错理念。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依法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等,一定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依法进行再审纠正。
五是要强化审判人员素质建设。要在更新司法理念、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全面提高刑事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严格遵守各项程序规定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队伍建设上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记者:有报道说方林崽自认是本案的真凶,是不是真的?
江西高院负责人:方林崽是另案被告人。方林崽案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正在一审审理中。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曾自认是“5·24”案的真凶。本案再审中,辩护人有的提出蒋某某、郝某被害案系方林崽所为,有的提出不排除方林崽作案的可能。方林崽到底有无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再审是在对本案原审事实和证据,包括再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进行全面审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5·24”案再审宣判黄志强等四人无罪后,国家赔偿如何启动?
江西高院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016年12月22日,本院再审宣判黄志强等四人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黄志强等四人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本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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