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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法院:丈夫欠债妻子还彰显夫妻情义

作者:刘环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城口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16年8月9日前归还王某借款5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李某并未按期完全履行义务,王某只得...

   

    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城口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 2016年8月9日前归还王某借款50000元,并从2016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李某并未按期完全履行义务,王某只得于2016年8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标的30531元。

    案件受理后,我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李某经传唤到庭承诺先给付1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9月26日前履行。

    李某当天庭外支付1万元给王某,又于2016年9月27日到庭履行16000元,剩余款项因做生意亏损无钱支付,亲戚朋友也不愿意借钱,希望法院能够缓几天,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已经辞去工作、生意亏损等特殊情况,同意宽缓,希望被执行人能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然而,被执行人李某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每次执行法官打电话催款都说明天来给钱,但就是不见人影,而且查无存款。剩余款项仅几千元,执行法官不希望因此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希望李某能够主动履行义务。

    一个多月过去了,李某还是未能如约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查询到李某妻子黄某的基本信息,并联系到其妻子,原来李某不想妻子担心家里经济纠纷,并未将法院判决一事告知妻子,所以黄某并不知道李某欠债一事,然而黄某表示既然钱是自己丈夫欠的,夫妻之间理应互相扶持,自己来还款也是应该的,于是黄某将剩余的7800元钱交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夫妻之间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依据并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方可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而另一方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而是否可以不经过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另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高级法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或者没有规定。因此,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若能主动帮助履行义务,可见其夫妻情义,对于法院来说省去了许多程序和时间,同时也更快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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