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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刑

作者:陈云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未经依法批准自制药丸、药粉并售与他人服用,导致他人生病住院。近日,綦江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两...

未经依法批准自制药丸、药粉并售与他人服用,导致他人生病住院。近日,綦江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两被告人在三个月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1月17日至19日,卢某某、唐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步行街摆摊卖药,由卢某某负责为病人看病,唐某某拿药给病人。

2016年1月18日,卢某某、唐某某以200元价格将一些颠茄片及自制药丸卖给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服用后昏迷被送医。

2016年1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卢某某、唐某某在上述步行街所摆的药摊处查获大量无名称、无规格、无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的自制药品,该自制药品系卢某某、唐某某自行配制而成。经认定,卢某某、唐某某销售的自制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6年5月17日,卢某某被抓获,2016年8月8日,唐某某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年1月19日,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自行配制药丸、药粉并销售给他人服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卢某某系主犯,唐某某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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