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法院深入涉枪案发地开展阳光司法活动
2016年11月14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深入涉枪案发地--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苗尾乡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非法持有枪支案。通过对该三起案件的审理,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本着以案普法为目的。云龙县人民法...
2016年11月14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深入涉枪案发地--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苗尾乡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非法持有枪支案。通过对该三起案件的审理,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本着以案普法为目的。云龙县人民法院邀请了乡派出所、乡司法所、村组干部及其它群众等50余人参加旁听。并通过各类媒体对案件做跟踪报道向辖区群众进行了涉枪法律法规的宣传。
庭审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被告人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支,被告三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经鉴定,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通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三人持有枪支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斯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在云龙县公安局的涉案枪支及其余违禁品依法予以追缴。当庭宣判以后,被告三人服从判决,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吸取教训,远离枪支。
案后,审判长进行释法,告知被告人及旁听群众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的行为。犯罪对象为枪支,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不能私自持有枪支而持有,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任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告诫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拒绝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消除枪患,共同构建平安云龙。
(作者单位:云龙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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