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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履行义务仍将被追刑责

作者:王倩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在执行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对待执行能拖就拖,认为法院执行无非是为了让自己履行,等到法院使用严厉的强制手段,自己无法再逃避、拖延时,大不了自己履行了就行了,自己履行了,法院也就不会再把自己怎...

在执行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对待执行能拖就拖,认为法院执行无非是为了让自己履行,等到法院使用严厉的强制手段,自己无法再逃避、拖延时,大不了自己履行了就行了,自己履行了,法院也就不会再把自己怎么样了。但万一法院不积极执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不履行或晚履行了。近日石柱法院执结的李某申请执行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对这部分被执行人当头棒喝,为其敲响了警钟。

经石柱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后向李某支付71639.26元。案件生效后,马某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石柱法院申请执行,同日石柱法院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石柱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对马某采取司法拘留。3月3日马某提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解,并达成“在解除拘留五日内将工伤保险依据提交保险公司报销李某的工伤保险,不足部分由马某承担”的执行和解协议。后马某在保险公司报出7万元的工伤赔偿,石柱法院立即敦促马某履行义务,马某不仅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外出至新疆务工,故意逃避执行。石柱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马某仅于2016年5月17日支付了2万元,余款拒不支付。

鉴于马某明显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恶意逃避执行,石柱法院依法向石柱县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材料,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在归案后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因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仍将以涉嫌“拒执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的执行措施是没有死角的,妄图通过“拖”字诀逃避执行是行不通的,“能拖就拖,拖无可拖再来履行”的侥幸心理会使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存这种想法的被执行人,当以马某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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