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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中法院三项措施完成执行案款清理

作者:李小威 王倩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4:00:00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四中法院扎实开展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并取得实效。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院已收取但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四中法院扎实开展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并取得实效。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院已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暂存款共计50笔,金额8012014.46元。经查,其中三笔不属于执行案款。需要清理的47笔案款中,截止2016年10月17日,已经完成全部案款发放36笔,占清理案款总笔数的76.6%;完成案款部分发放3笔,占清理案款总数的6.38%;未发放案款8笔,占清理案款总数的17.02%。未发放的原因主要有:因其他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案件尚未结案;当事人拒领取;当事人在外地暂不来领取。

一是领导重视,落实责任。院党组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扎实开展清理工作。明确“一把手”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承担监督责任,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各相关部门定人定岗定责,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同时,分管领导对清理活动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督察。

二是加强协作,有序推进。案款清理中,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密切协作。首先,逐一排查,摸清底数。财务部门对法院账户中2015年以前尚未发放的案款列出清单。其次,执行局建立相关台账。建立包括执行暂存款流水号、到账金额、到账日期、执行案号,案件承办人等专门台账。第三,分类处理。对清理出的案款能够发放的,督促案件承办人发放。对已经全部发放、部分发放、未发放的分别造册。对未发放和不能全部发放的款项,由案件承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三是边清边发、准确录入。根据清理的情况,对已经发放、以及未发放的情况准确录入到“全国执行案件暂存款清理系统”中。清理案款47笔,录入42笔,另外5笔属于刑庭收取的款项,不需要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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