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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假烟 触犯法律获刑

作者:张宏娅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3:00:00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无证经营假烟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消费者持不负责态度。近日,彭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有期徒刑七个...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无证经营假烟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消费者持不负责态度。近日,彭水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法槌敲落,二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会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加龚某某为好友,告知龚某某其有假烟销售。2015年4月份的一天,龚某某将陈某某销售假烟的信息告诉了杨某某,杨某某遂微信联系陈某某购买假烟。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杨某某共计从陈某某处购进103 000元的硬中华假烟。杨某某购进上述香烟后,除100条自用,50条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扣押外,其余的全部用于销售。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经营的硬中华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2 000元、20 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彭水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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