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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公交扒窃获刑

作者:陈云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无业人员邹某某两次在公共交通上乘人不备盗窃他人手机,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綦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经济损失2240元。2016年3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邹某...

无业人员邹某某两次在公共交通上乘人不备盗窃他人手机,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綦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经济损失2240元。

2016年3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乘坐中巴车,当车辆行驶至綦江区通惠体育馆路段时,被告人邹某某看到贾某某的上衣右侧口袋中的OPPOR7牌金*直板手机露出来,便趁人多不注意时,扒窃贾某某价值2240元的手机1部。之后,被告人邹某某将该手机送给其朋友使用。

2016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公安大厦,乘坐一辆开往綦江桥河方向的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綦江区河东市场路段时,被告人邹某某见李某某黑*大衣左侧的华为P7牌白*手机露出来,便趁人多不注意时,扒窃李秋霞价值534元的手机1部。

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邹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邹某某盗窃的P7牌手机1部追回,并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李秋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次扒窃他人价值20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扒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邹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依法退赔被害人。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共交通上人多人员复杂,乘坐公共交通需注意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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