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因网购给卖家差评 遭卖家泄露信息影响名誉
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网购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苏某诉称,其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被告二某公司旗下运营的某网购平台向被告一张某(某网购平台注册卖家)购买了两套家居服(共价值人民币82元),因货...
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网购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苏某诉称,其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被告二某公司旗下运营的某网购平台向被告一张某(某网购平台注册卖家)购买了两套家居服(共价值人民币82元),因货到后原告发现产品质量不佳,故在该网购平台进行了如实评价。被告一收到原告评价后,在该网购平台发布“原告欲利用中差评威胁被告一钱财”的不实言论,并分别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某网购平台专用短信发送通道)等形式对原告进行威胁、恐吓,恐吓内容为“如不删除差评,则将原告信息公布于北京当地*情网站”等,且被告已实际在被告三深圳市某计算机公司旗下运营的“QQ”及“微信”中发布了低俗*情信息(信息中包含原告真实姓氏、家庭住址及电话),致使原告连日多次收到骚扰电话及信息,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原告发现被告一上述侵权行为后多次联系被告二进行投诉,希望被告二作为对卖家存有管控义务的主体,能够对被告一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以减少原告名誉损失,但被告二多次以“证据不足”予以回绝,致使原告名誉权损失进一步扩大。
原告发现被告一系在被告三旗下运营的“QQ”及“微信”中发布的侵权信息后,于2016年7月7日向被告三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三对被告一发布相关消息的账号进行封号、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并提供QQ号码(侵权信息发布的号码)用户真实姓名、注册昵称、联系方式及有侵权内容的聊天记录等。物流信息显示被告三已于2016年7月9日进行了签收,但时至今日被告三仍未对原告有任何反馈。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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