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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又反悔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作者:邓金凤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男方胡某和女方龙某共生育8个子女,女方于1995年10月死亡,男方先于女方死亡,女方死亡时在江北区留有土墙房屋一栋,建筑面积50平方米。1995年11月,江北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龙某有5个子女,其中3个子女放弃对涉...

男方胡某和女方龙某共生育8个子女,女方于1995年10月死亡,男方先于女方死亡,女方死亡时在江北区留有土墙房屋一栋,建筑面积50平方米。

1995年11月,江北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龙某有5个子女,其中3个子女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房屋由另两个子女胡四、胡五继承。

1996年,胡四、胡五共同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重建,重建后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胡四、胡五。2011年7月,涉案房屋被拆迁,胡四、胡五各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

2012年7月,江北区公证处出具决定,因胡四、胡五办理公证时隐瞒了部分继承人,决定撤销原公证书。

此后,其余6个子女将胡四、胡五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财产价值。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其遗产,8个子女均有权继承其遗产。公证书虽被撤销,但龙某的3个子女已经作出过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现在反悔并无合理理由,故对这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龙某的遗产应由其余5个子女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

由于涉案房屋已被重建,重建后的房屋又被拆迁,无法评估其原来的价值。法院参照胡四、胡五重建后的房屋被拆迁时的补偿标准计算涉案房屋的价值,判决胡四、胡五支付其余3个子女各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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