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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二中法院公开宣判杨某权等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向存丹 贾一豪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杨某权等人以经营旅游项目为由,在万州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处杨某权、王某中、袁某、易某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杨某权等人以经营旅游项目为由,在万州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处杨某权、王某中、袁某、易某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处罚。

2011年4月,金某(另案处理)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独石村桐坪组修建“金鹏湾”山庄。2011年7月4日,桐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金某非法占地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同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3月15日,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金某,经营范围为旅游项目投资开发。2012年8月21日,桐梓县金鹏旅游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鹏万州分公司)设立,负责人为杨某权,经营项目为旅游开发,2013年12月杨某权离职。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中接替杨某权为金鹏万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

另查明,金鹏万州分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公开招聘业务员,以底薪加1%的提成激励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为吸引客户投资,该公司组织业务员在高笋塘广场、重庆百货等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公司在贵州省桐梓县修建旅游度假房,向社会融资;在万州长江酒店、万州宾馆等地给客户授课,展示公司雄厚实力;在以代理租赁、整体转让等方式取得桐梓县“清凉河”山庄等项目临时控制权后,组织客户实地考察。通过以上宣传,金鹏万州分公司与客户签订《桐梓县旅游度假房屋租赁(预约)合同》,约定金鹏公司将位于贵州省桐梓县的旅游度假休闲房屋租赁给客户,租金从房屋交付时起算,客户于签订合同时交付租金若干,并约定预约合同终止后,客户可以选择退房,金鹏公司需向客户支付补偿款。合同签订后,金鹏公司便以2%或3%的高额月息,按约向客户支付利息(补偿款)。

经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金鹏万州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47.2万元,未退还金额1681.2万元。杨某权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32万元,未退还金额为526万元。王某中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833.1万元,未退还金额为788.1万元。另外两名业务经理分别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91万元和19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权、王某中、袁某、易某明知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向社会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破坏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杨某权、王某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袁某、易某有主动投案情节,杨某权、王某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杨某权有期徒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中有期徒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1年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权以量刑过重、王某中以涉案金额有误为由,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涉案金额虽有差漏,但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及量刑,提请本院维持原判。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权等四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相同,二审予以确认。对四被告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未退还金额予以更正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对四被告人量刑部分的裁判,并责令上诉人杨某权、王某中、原审被告人袁某、易某按参与的犯罪金额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法官提醒: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抓住人们“爱捡抹活”的心理,通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往往就能非法吸收到数额不小的公众存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不要轻信他人的谣言,也不能亲信他人伪造出的事实,有时候亲眼看到的未必就是真实的。投资要讲门道,选择理财产品也一定要到正规机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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