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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伤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锒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陆某入室盗窃过程中,误以为被熟睡的张某发现,遂持菜刀将张某砍伤致其残疾,由于陆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岁,且不具有经济能力,法院作出民事赔偿判决,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酉阳...

陆某入室盗窃过程中,误以为被熟睡的张某发现,遂持菜刀将张某砍伤致其残疾,由于陆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岁,且不具有经济能力,法院作出民事赔偿判决,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张某某、陆某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7484.91元。被告张某某系陆某父亲,被告陆某某系陆某母亲。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张某系酉阳某中学校学生,张某之前在学校宿舍住宿,后经张某父母与杨某某协商,张某于2013年6月14日从学校宿舍搬至杨某某家住宿。2013年6月20日24时许,陆某窜至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陆某以为自己被一旁睡觉的张某发现,遂持菜刀向张某头部、手部砍去,并用言语威胁张某,陆某现场抢得现金31元。经酉阳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陆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经济能力,因此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张某某、陆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陆某在入室盗窃过程中故意将原告砍伤,原告无任何过错,亦无证据证明陆某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的全部损失均应由被告张某某、陆某某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因陆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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