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不履行司法确认裁定 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张益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近日,黔江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2014年,重庆元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强劳务公司”)承包了重庆市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十建”)位于重庆...

近日,黔江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权益。

2014年,重庆元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强劳务公司”)承包了重庆市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十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林业交易中心的劳务工程。

2015年5月16日廖某受雇于元强劳务公司做杂工,2015年5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廖某在工作期间,不慎从房屋二楼摔下,经医院诊断为大脑颅内出血、盆骨等多处骨折,共计花去医药费14万余。

廖某、元强劳务公司、重庆十建向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对元强劳务公司、重庆十建垫付医药费141360元以及后续支付赔偿金额总计165000元均无异议,但双方因无法当场全部履行,遂向黔江区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审查后认为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当即就廖某诉元强劳务公司、重庆十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司法确认,制作并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对三方申请人的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约定元强劳务公司、重庆十建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前在冯家司法所一次*支付后续医疗费、生活补助、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65000元(调解当天已支付10000元)。

后廖某多次向元强劳务公司、重庆十建催收,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2016年2月23日,廖某持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向黔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3日,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案余款155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司法确认制度: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质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合法有效的,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并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