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释放不悔改,再贩毒品二进宫
作者:肖建宏、李建玲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9-22 09:30:09
曾因贩毒被判刑,减刑释放后再次因贩卖毒品被抓获,近日,宾川法院对被告人任淑春贩卖毒品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任淑春...
曾因贩毒被判刑,减刑释放后再次因贩卖毒品被抓获,近日,宾川法院对被告人任淑春贩卖毒品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任淑春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除自己吸食外,还向吸毒人员杨某、杨某新、韩某芝贩卖。2016年4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淑春在祥云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净重1.801克的毒品可疑物零包14个,后公安民警进入被告人任淑春家中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11.222克,经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任淑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淑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贩养吸,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品总量为13.0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淑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法网恢恢,被告人任淑春最终因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