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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财产瞒事实 虚假陈述终被罚— —彭水法院对当事人虚假陈述开出首张罚单

作者:石朝晶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为了独吞因意外去世哥哥范军(化名)的死亡赔偿金,弟弟范全(化名)竟在诉讼活动中故意隐瞒其侄女范芬(化名,系死者范军之女,因母亲改嫁后改名高芬)的存在,谎称范军无配偶、无子女,系五保老人。自己作为其监护...

为了独吞因意外去世哥哥范军(化名)的死亡赔偿金,弟弟范全(化名)竟在诉讼活动中故意隐瞒其侄女范芬(化名,系死者范军之女,因母亲改嫁后改名高芬)的存在,谎称范军无配偶、无子女,系五保老人。自己作为其监护人及唯一近亲属身份,应得到范军全部死亡赔偿,并全权负责处理其丧葬事宜。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承办法官经过谨慎、细致的调查取证,逐步查明了事情真相,并依法对范全在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6年1月25日,彭水县郁山镇居民范军因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汽车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军不承担事故责任。3月30日,死者范军的弟弟范全同死者范军的妹妹范菊就其相关赔偿事宜向彭水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以死者近亲属的名义要求肇事方刘某赔偿相关费用共计49万余元,并在民事诉状中称死者范军系五保老人,无配偶、无子女,自己系其监护人,范军死后的丧葬事宜也由范全一个人全权负责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本案赔偿权利人范围审查询问过程中,细心的承办法官发现,对死者范军生前婚姻、子女状况,一直是范全在作相关陈述,而同为原告的范菊却显得沉默寡言,或简单附合,眼神却有些躲闪。根据丰富的经验,承办法官判定其中这可能另有隐情,便当即宣布休庭,并于庭后通知范菊到庭接受询问。询问前,承办法官依法告知了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并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违法后果、惩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面对询问,范菊在巨大的精神压力及违法惩戒威慑下,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大哥范军早在1981年便与同村的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不久后范军与张某婚姻破裂,张某便带着刚几个月大的范芬改嫁落户,并为其改名为高芬。范军出事后,二哥范全开始游说自己帮他向法院隐瞒高芬的存在,以便独占范军的死亡赔偿金。并游说称:高芬系大哥范军女儿的事实只有我们知晓,且其三十多年来并未与大哥一起生活,户口信息也无她的存在,你我兄妹只要在诉讼活动中口径一致,人民法院根本不可能查明哥哥生前育有一女的事实,此事一旦隐瞒成功,你我二人皆可如数获得巨额赔偿款。在二哥范全的威逼利诱下,范菊还是同意了配合。

根据当事人范菊提供的线索,承办法官相继调查走访和调阅了涉案交通事故刑事卷宗。发现,范全与高芬在范军死后,不仅共同参与了范军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协商、赔偿、丧葬等后续事宜,还共同签署了死者范军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理通知书》、共同向赔偿义务人领取了安葬费50000.00元。且在范军生前,叔、侄之间基于亲属关系按习俗经常随礼走动。

2016年4月20日,法院依法追加了高芬为本案原告,后案件调解结案。

针对当事人范全的行为,该院表示范全伙同其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其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信息,意图误导该院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并欲通过诉讼行为排除其他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应予惩戒。在人民法院调查的大量案件事实面前,当事人范军承认了意图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隐瞒高芬存在的行为,独自与范菊分得哥哥死亡赔偿金的违法事实,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认错材料一份,希望从轻处罚。在后续调查活动中,范全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因人民法院及时追加适格原告,并未造成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遂依法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训诫,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范全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示:当前,碍于我国公民诚信体系尚未健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较为普片,更有甚者认为在诉讼活动中的虚假陈述行为系正当诉讼技巧!殊不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易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最高人民法院亦将当事人诚信诉讼作为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出台了相应措施和规范*文件,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本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上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继续加大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为社会诚信体系的良*构建,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建立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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