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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成立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每月2%-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千万余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成立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每月2%-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千万余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刁某为募集资金以其女儿的名义申请登记成立了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刁某控制和管理,先后由张某、孙某(均另案处理)直接负责经营;被告人蒋某先后任业务助理,2013年底任总经理并直接负责融资工作。

该公司自成立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无开展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渝中区融资。被告人刁某以重庆某服饰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2%-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人传人和按投资金额的2.5%给予回扣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出具凭证。

2014年11月,被告人刁某不能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被债权人暂扣服装3085件和古董14件。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5月7日,被告人刁某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经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蒋某等人以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57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57.5万元。此外,被告人刁某另向罗某等5人吸收存款1110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控制的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采取人传人的方式,吸收不特定人群的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质。

虽然被告人刁某、蒋某等人是以单位名义吸收存款,但该单位自成立后除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外,没有其他的经营活动,是自然人犯罪。

被告人刁某、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刁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吸收的全部资金3067.5万元承担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主持公司工作,积极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对其团队吸收的资金1957.5万元负责,且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渝中法院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不服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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