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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弟琐事争吵一死三伤 男子逃逸21年后被判处死缓

作者:谢春艳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隆某甲与隆元松系堂兄弟关系。1993年农历3月,隆某甲认为其女隆某某(时年12岁)曾被隆元松“**”过而产生矛盾,并为之双方发生多次争吵。1993年6月7日,隆元松与陈学英(隆元松之妻)在自己秧田中因锁事发生争吵,...

隆某甲与隆元松系堂兄弟关系。1993年农历3月,隆某甲认为其女隆某某(时年12岁)曾被隆元松“**”过而产生矛盾,并为之双方发生多次争吵。1993年6月7日,隆元松与陈学英(隆元松之妻)在自己秧田中因锁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学英将隆元松和隆某甲的女儿隆某某一起辱骂,被路过的隆某甲听到,隆某甲遂与陈学英发生争吵,隆某甲即拾起地上稀泥扔中陈学英后回家。陈学英随即来到隆某甲家屋外一直辱骂隆某甲。

同日13时许,隆某甲从家中携带一把柴刀来到隆元松家,让隆元松将陈学英劝回家,因隆元松不予理踩,隆某甲遂持柴刀向隆元松头部、面部、四肢等乱砍数刀致隆元松倒地。隆元松母亲陈某甲见状前去制止,隆某甲又持刀又对陈某甲头部猛砍数刀。隆某甲准备逃离隆元松家时,遇到被害人隆文江(隆元松之子,时年17岁),又持柴刀将隆文江颈部砍伤。陈某甲被砍伤后逃出屋外告知陈学英,陈学英在回家途中与隆某甲相遇,隆某甲持刀将陈学英的手部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陈某甲经送石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失血*休克死亡,隆元松、陈学英的损伤程度属重伤,隆文江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隆某甲外逃躲藏。2014年12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公安局西岔头派出所民警在排查外地居住人员时,将没有身份证的隆某甲带回派出所审查,隆某甲主动供述了其在石柱杀人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隆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告人隆某甲在外逃期间因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供述其杀人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隆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隆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隆元松、陈学英、隆某丁经济损失安葬费28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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