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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不成要求返还费用 法院认定非法予以收缴

作者:覃辉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2:00:00

6月28日,市二中法院向上诉人鲁某某、被上诉人帅某某与王某送达终审判决,认定三人在2015年云阳县供电公司综合楼分系统技改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维持云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鲁某某要求帅某某、王某返还其...

6月28日,市二中法院向上诉人鲁某某、被上诉人帅某某与王某送达终审判决,认定三人在2015年云阳县供电公司综合楼分系统技改项目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维持云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鲁某某要求帅某某、王某返还其支付二人的串通投标费用合计20.5万元的起诉主张。7月1日,市二中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人王爽对云阳法院民事制裁其串通投标行为,收缴其非法收取费用的复议申请,维持了云阳法院对帅某某与王某的民事制裁决定,收缴鲁某某向二人支付的相互串通投标非法费用20.5万元。

市二中法院和云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云阳县供电公司综合楼分系统技改项目对外招标,帅某某借用2家建筑公司、王某借用4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鲁某某获知此消息后,为承包该项目,与帅某某和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王某某借用的4家建筑公司不参与投标,鲁某某支付王某某费用12.5万元;帅某某借用的2家建筑公司中的某一家中标后,将工程交由鲁某某承包,鲁某某支付帅某某费用8万元。投标过程中,该工程评标委员会认定参与投标的2家建筑公司为串标,且参与投标单位不足3家,此次招标未能成功。

事后,鲁某某多次要求帅某某、王某退还收取的费用未果,起诉到云阳法院,要求帅某某、王某退还收取的费用合计20.5万元。云阳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某支付帅某某、王某的费用不合法,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判决驳回鲁某某的诉讼请求。后鲁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法院,市二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同时,云阳法院经审理发现案件中三当事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作出民事制裁决定,收缴帅某某和王某某收取的费用20.5万元。后王某向市二中法院申请复议,市二中法院认定三人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维持原决定。

云阳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针对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过程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向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云阳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本案中帅某某借用的2家建筑公司和王某某借用的4家建筑公司给予行政处理,规范建筑行业和招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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