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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德军诈骗团伙特大诈骗案

作者:贾一豪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2:00:00

近日,市二中法院对李德军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李德军等人15年到缓刑等不同刑期,并处人民币100万到5万等不同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德军等人于2013年初至2014年9月期间,成立重庆辉旺投...

近日,市二中法院对李德军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李德军等人15年到缓刑等不同刑期,并处人民币100万到5万等不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德军等人于2013年初至2014年9月期间,成立重庆辉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隆兴百泰贵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室前海通能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的现货白银交易,在没有相应白银、原油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不与国际交易市场接轨、虚假的白银、原油现货交易平台,并且让公司业务员伪装成投资成功者,虚构自己投资的高回报诱骗被害人进入隆兴百泰公司、通能石化公司进行交易。客户在“公司”开户后,充值到自己账户的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短期保管后均被转入到了李德军的银行卡中,其通过收取根本不存在的手续费、仓储费以及客户的亏损来获利。 通过这种方式李德军等人诈骗所得犯罪金额达到了5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军等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的不同地位以及立功和自首等不同量刑情节,进行了适当的量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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