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同学落水亡 两同伴隐瞒被判赔偿

作者:邓金凤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去年6月27号,周六,江北某中学中学生杨某、袁某、蒋某相约到嘉陵江边玩耍。杨某失足落水。袁某、蒋某向附近渔船求助,渔船划向落水地点,但没有找到人。两名同学又向河边捞鱼的男子求助,但也没有捞到落水同学。袁、...

去年6月27号,周六,江北某中学中学生杨某、袁某、蒋某相约到嘉陵江边玩耍。杨某失足落水。袁某、蒋某向附近渔船求助,渔船划向落水地点,但没有找到人。两名同学又向河边捞鱼的男子求助,但也没有捞到落水同学。袁、蒋二人继续在河边呼喊杨某未果后离开。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询问杨、蒋二人时,二人隐瞒了杨某落水事实。直到当年7月2号,两人才向公安机关陈述了杨某落水事实。当年7月5号,杨某遗体在江北朝阳河长江水域被发现。

同年11月,杨某父母将袁某、蒋某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3被告担责。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杨某并非在学校学习和生活阶段,且校方尽到了对杨某的相关教育、管理职责,对杨某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袁某、蒋某3人相约到江边玩耍,由杨某提议,且杨某系自己不慎失足落水溺亡,袁某、蒋某在主观上对杨某的溺亡无过错,3人在法律上也无对自己之外的他人安全负责的义务。此外,法律未规定袁某、蒋某对此有救助义务,且事故发生后,两人采取了与其年龄阶段认知和行为能力相符的救助方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蒋某对杨某的溺亡既无侵权行为,也无主观上的过错。

法院还认为,杨某确系与被告袁某、蒋某结伴玩耍过程中意外身亡,杨某的死亡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且袁某和蒋某事后的隐瞒行为客观上加大了原告精神上的痛苦。

据此,江北法院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被告袁某和蒋某各支付原告1万元。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