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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杀小灯泡自称“精神有问题” 王嫌声请停止审判遭驳回

作者:豆豆 来源:网络 2016-07-28 09:45:11

今年3月间,涉嫌当街杀害女童“小灯泡”的王姓凶嫌,遭依杀人罪嫌起诉,并求处死刑,目前全案仍在士林地院审理中。王嫌的律师日前主张其精神状况欠缺就审能力,为王男声请停止审判,经士院驳回,王嫌再提起抗告,高等...

今年3月间,涉嫌当街杀害女童“小灯泡”的王姓凶嫌,遭依杀人罪嫌起诉,并求处死刑,目前全案仍在士林地院审理中。王嫌的律师日前主张其精神状况欠缺就审能力,为王男声请停止审判,经士院驳回,王嫌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指士院的裁定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抗告的情形,昨天(27日)驳回王嫌抗告定谳。

33岁的王嫌在落网后,曾经委托律师抗辩其有精神病病史,并递状声请进行精神鉴定,也曾在移审时,向法院声请在病情治愈之前应停止审判。不过在士林检方安排台北荣总替王嫌进行精神鉴定后,发现根据荣总的精神鉴定报告显示,王嫌在犯案当时,确实没有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无法辨别行为能力,因此对他求处极刑、褫夺公权终身。

至于停止审判的部份,士院则认为,除了荣总的精神鉴定报告显示,王嫌在犯案时确实没有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无法辨别行为能力,且在今年5月25日移审时,王嫌曾明确坦承罪行,于6月23日士院首度召开准备程序庭时,王还对杀人过程、路径等细节,以及起诉书指控他犯案重点问题等关键事项,迅速理解并回答,其思考及陈述能力均属无碍,因此驳回其停止审判的声请案。

王嫌日前提起抗告,认为不应在专门精神病医学研究人员诊察鉴定前就驳回声请,然而高院指出,律师是依据《刑诉》第294条第1项:“被告心神丧失者,应于其回复以前停止审判”的规定,为王男提出声请,但该条文所定情况,属于《刑诉》规定判决前关于诉讼程序的裁定,不得抗告,虽然士院的裁定书误载“得抗告”,仍不应准许,因此驳回王男的抗告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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