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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何清梅 王倩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双方因传销投资款返还问题而形成的欠条反映了双方之间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合法基础,不受法律保护。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活动中形成的债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某与...

双方因传销投资款返还问题而形成的欠条反映了双方之间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合法基础,不受法律保护。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活动中形成的债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2015年1月,李某在湖南长沙加入传销组织“1040阳光工程”。同年3月,在李某的推荐下,张某也加入传销,并向该组织交纳了69800元入会费。同年5月,张某意识到误入传销后,便向李某追要其投入的入会费。李某的上线林建国向张某退还了30000元,余款39800元,李某按照张某的要求向其出具欠条。2016年3月12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向其退还工程保证金39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040阳光工程”虽名为工程但不具备工程的特征,已被多地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传销组织,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签订合同,未确定项目名称、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基本信息的情况下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具备的认知能力。同时,张某在本案主张69800元系工程保证金,与其诉称“李某巧立名目借走张某的现金”自相矛盾,结合李某举示的参加传销组织培训笔记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交纳的款项是传销组织入会费,而非工程保证金,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传销活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实为非法活动,张某向传销组织交纳入会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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