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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旧伤冒新伤 反诉请求被驳回

作者:张东一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甲老汉与乙老汉因琐事发生纠纷,甲老汉将乙老汉打伤。乙老汉提起诉讼要求甲老汉赔偿自己损失,但甲老汉向法院提起反讼,称乙老汉将自己打成肋骨骨折,请求法院判...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甲老汉与乙老汉因琐事发生纠纷,甲老汉将乙老汉打伤。乙老汉提起诉讼要求甲老汉赔偿自己损失,但甲老汉向法院提起反讼,称乙老汉将自己打成肋骨骨折,请求法院判决乙老汉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老汉所受伤为旧伤,不属于本次纠纷中受伤,驳回了其索赔请求。

2015年3月27日,甲、乙两老汉因用水发生纠纷,乙老汉用锄头将甲老汉喷雾器推倒在地,甲老汉拖走锄头,并用拳头打伤乙老汉。乙老汉至医院就诊,共花去费用3154元。乙老汉诉至法院要求甲老汉赔偿,甲老汉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乙老汉表示自己没有打伤甲老汉,要求对甲老汉的伤进行鉴定。经鉴定,甲老汉所受肋骨骨折不符合新鲜骨折征象。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甲老汉击伤乙老汉,对其所受伤害应承担70%责任,并承担鉴定费用;乙老汉自身对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对自己所受伤害承担30%责任。甲老汉在本次纠纷中并没受伤,驳回其反诉索赔请求。

甲老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在此次纠纷中所受伤害为乙老汉所致,要求改判乙老汉赔偿自己因受伤所受损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甲老汉所主张的肋骨骨折形成时间与此次纠纷发生时间不吻合。甲老汉认为自己受伤系乙老汉所致,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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