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偿还借款后又以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替他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后,又以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偿还的借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简介:李恩与黎珠系夫妻关系,因二人...
替他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后,又以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偿还的借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李恩与黎珠系夫妻关系,因二人投资项目需要资金,遂委托黎珠之母宋琳联系借款事宜,宋琳联系到其朋友胡强,胡强同意借钱给李恩与黎珠,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为3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恩与黎珠未能按时偿还胡强的借款及利息。李恩的父亲李钟将其名下的房屋变卖,替李恩与黎珠偿还胡强的借款及利息共计306300元。
后因李恩与黎珠闹离婚,李钟对替李恩与黎珠偿还胡强借款及利息的行为产生悔意,遂以胡强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返还306300元。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李钟向胡强转账支付306300元,目的就是代李恩、黎珠偿还胡强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300元,胡强收取306300元的行为系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李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钟称是替宋琳而不是李恩、黎珠偿还借胡强的借款及利息306300元,但李钟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宋琳与胡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胡强举示的证据则证明系李恩、黎珠与胡强形成了借贷关系。结合本案其他条件可认定李钟系替李恩与黎珠偿还借款。因此胡强收取李钟款项的行为合法,不属于不当得利。此外,李钟替李恩与黎珠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行为将产生新的借贷关系,李钟可以向李恩与黎珠主张权利。新的借贷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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