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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何庆华 谢春艳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7:00:00

2014年7月27日,时年53周岁的李某某应聘到石某某为业主的菩提岛大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9月24日,菩提岛大酒店解除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某认为菩提岛大酒店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

2014年7月27日,时年53周岁的李某某应聘到石某某为业主的菩提岛大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9月24日,菩提岛大酒店解除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某认为菩提岛大酒店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某某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5256元、双倍工资差额19272元、未购买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2205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某到菩提岛大酒店处上班时,其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即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菩提岛大酒店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故李某某请求菩提岛大酒店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损失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发[1978]104号)确定,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李某某应聘到菩提岛大酒店上班时,已年满53周岁,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以李某某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反推双方确立的用工关系即为劳动关系。李某某要求按劳动合同未订立所给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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