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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作者:肖厚权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关键词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裁判要点占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关键词 公共道路 妨碍通行 损害责任

裁判要点

占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简要案情

垫江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将垫江县毕桥村土地整治工程承包给被告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告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将砖堆放在毕桥村办公室附近的公路边上,占用了部分公路,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原告曾宁娟于2014年11月25日18时驾驶电动车路过该施工路段时,不慎滑倒受伤,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28478.02元,后于2014年12月8日出院。原告曾宁娟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40879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垫法民初字第00386号判决,由被告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宁娟26143.09元。

裁判理由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毕桥村办公室附近的公路边上堆放建筑施工用砖,占用了部分公路,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客观上加大了行人通行的危险系数,有妨碍通行的可能,导致原告黑夜驾驶电动车出行时滑倒受伤,造成了原告曾宁娟的损失,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的堆放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妨碍原告的通行,但是原告曾宁娟长期行驶在该路段,对该路段的堆放情况比较熟习,并且驾驶的也是低速的电动车,原告系滑倒致伤,并不是撞击堆放物致伤,因此,原告的损害与其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有关,由于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被告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综合原、被告之间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情况,依法认定被告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曾宁娟自行承担本次事故4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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