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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多张信用卡终获刑

作者:王倩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09:00:00

2013年至2015年,周某多次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银行酉阳支行、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用于赌博,透支本金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一审法院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市四中法...

2013年至2015年,周某多次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银行酉阳支行、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用于赌博,透支本金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一审法院判处信用卡诈骗罪。

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四中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供自己用于赌博使用。截止2015年3月15日,周某透支本金49895.93元,利息5078.5元,费用8792.43元,合计63766.86元;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在邮政银行酉阳支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供自己用于赌博使用,截止2014年11月3日,周某透支本金14374.1元,利息1666.83元,滞纳金1250.28元,合计17291.21元;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在平安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供自己用于赌博使用,截止2015年6月3日,周某透支本金72591.36元,利息、滞纳金及费用28625.61元,欠款合计101216.97元。

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对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故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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