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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扶救治反被坑陷 法院既还真相又暖人心

作者:楚仑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2:00:00

好心帮扶救治反被坑陷法院既还真相又暖人心近日,渝北法院以司法救助方式执结了一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在驾车往江北机场方向行驶途中见年近80岁的被执行人唐某不慎摔倒,然后艰难起身...

好心帮扶救治反被坑陷 法院既还真相又暖人心

近日,渝北法院以司法救助方式执结了一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在驾车往江北机场方向行驶途中见年近80岁的被执行人唐某不慎摔倒,然后艰难起身欲步行回其路边住家。在一颗善心驱使下,李某毫不犹豫将唐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之后,李某要求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怎料唐某矢口否认救助一事,并指责是李某将其撞倒,双方无奈对簿公堂,将纠纷诉至渝北法院。这起事情值得欣慰的结果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职业法官能够尽己所能、最大程度还原和遵从案件客观事实,正义的法律也定能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案件受理后引发了广泛关注。究竟是好心帮扶、积极救治,还是事后补过、变相掩盖,考验着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李某认为自己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情况下将不慎摔伤的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唐某则声称自己受损伤是因为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到其腰部倒地所致,李某是肇事者。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庭审中,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不能认定唐某所受伤害是李某驾车所为,唐某此外也没能提交任何证据。在法官的严肃询问下,唐某心虚慌乱,出现了前后陈述明显不一致。经过层层举证、质证,法官最终认定李某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渝北法院判定唐某返还李某垫付的医疗费用9899元,唐某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唐某迟迟未能履行既判义务,李某于2014年12月向渝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多方调查唐某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唐某年近80岁,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李某也未能向渝北法院提供关于唐某的财产线索,难以指望唐某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能力。执行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经申请人李某同意,于2015年3月18日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程序依法终止了,申请人李某的胜诉权益却仍然没有兑现。李某家庭五口,父母均已80多岁,李某育有一女,正读大学,夫妻双方以打工维持生计,生活困难拮据。由于唐某“狡辩”、“耍赖”这事,本来拥有一颗热心肠的李某十分沮丧,觉得自己是“多管闲事反惹一身骚”,做件好事却落得这么一个下场。

2016年3月13日,怀着期盼的心情,李某向渝北法院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为了不让见义勇为者寒心,为了在全社会弘扬道德文明和法治精神,也考虑到唐某持续没有履行返回医疗费义务能力的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因见义勇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执行法官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2016年4月,渝北法院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司法救助9899元。至此,这起案件的执行得以告一段落。李某原先皱起的眉毛也舒展了开来。他感慨道:“这件事有个好的结果,没有让我寒心。谢谢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司法救助。做好事还是有好的结果,以后见到类似情况我还会主动伸出援手。”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需要道德的涵养,道德也离不开法律的护航。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既有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之责,也有发挥裁判导向作用、传递社会正能量之能。人民法官不仅能够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同时也能够通过公正司法灵活办案,为困难的群众送去司法的温暖,以自己的力量为社会撑起一片美好和谐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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