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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碎块致人损伤,四家住户承担责任

作者:黄黔川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04-08 09:14:49

今年5岁的小花一日随祖母走在大街上,当其行至某街道时突然被楼上掉下的雨棚碎块砸伤头部,顿时昏迷不醒。其祖母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过9天的住院治疗才得以好转出院,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七万余...

今年5岁的小花一日随祖母走在大街上,当其行至某街道时突然被楼上掉下的雨棚碎块砸伤头部,顿时昏迷不醒。其祖母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过9天的住院治疗才得以好转出院,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七万余元。

此事故发生后路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通过侦查核实排除了此事故故意伤害的可能*,因该单元共有8家住户,除1楼住户因邻街能排除侵权可能外,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为了给小花受伤的事件讨个说法,小花的父亲将该单元2楼至8楼的7家住户诉至法院,2015年9月15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件。

经审理查明,事发地所在单元共有8家住户,其中1楼邻街, 2楼住户邹某家的雨棚完好,3楼住户敖某家雨棚的缺失程度明显小于落在地面的雨棚碎块面积,6楼住户李某家未安装雨棚。而居住在此单元的吴某等另外4家住户家所安装雨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损。且该4家住户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遂判决吴某等四家住户对小花的损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相互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高楼大厦日益密集,于此相关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日益完善,由此引发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事故也日益增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物件脱落、坠落通常是指物件在并非人力的作用下发生下落的物理过程,如果物件在自然状态下不可能下落或者下落的可能*很小,物件的脱落、坠落完全是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则物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无需承担责任。2、建筑物等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这是损害责任产生的原因。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原告必须证明证明其受到了损害。3、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即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4、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物件脱落、坠落致损的案件中,受害人通常需要证明其遭受了损害,且该损害是由被告所有或者管理的物件造成的即可。至于是物件的脱落、坠落,还是其他原因所致,受害人不必证明。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了自己所受伤害是因为该单元掉下的雨棚碎块所致,其中1楼住户因邻街,2楼住户因安装的雨棚完好,3楼住户因雨棚的缺失程度明显小于落在地面的雨棚碎块面积,6楼住户因未安装雨棚,以上这些是事由均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害与其没有关系。而居住在此单元的吴某等另外4家住户家所安装雨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损,且该4家住户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其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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