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法院研究室职能定位
法院研究室是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职能和职责的划分,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审判业务机构,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如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最高人...
法院研究室是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职能和职责的划分,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审判业务机构,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如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室划分为审判业务综合部门,并要求研究室的负责人原则上要进入审判委员会,之所以将其定*为审判业务综合部门,是因为研究室承担着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改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因而研究室的工作既涉及到个案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研究,又涉及司法审判理论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司法决策的分析、研究,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参谋助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具体职责是: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法院研究室现状
研究室的工作职能在司法现实中却日渐弱化,出现了本职工作缺位、应为未为,非本职工作越位,越俎代庖的现象。一方面,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治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推进,法院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范围的日益广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另一方面,广大中、基层法院的研究室,普遍被当做一个行政综合部门,让司法宣传、文秘等兼职工作冲淡了主业,从事调查研究的主要职能逐渐被弱化,研究室的职能作用没有有效发挥出来。
机构不健全。以迪庆中院为例,研究室与新闻中心合署办公,除承担法院综合*材料撰写等研究室工作职能外,还承担着迪庆中院官网维护、法院宣传工作等非本职工作。德钦法院和维西法院均成立了研究室,但却从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出发,安排非审判人员从事调研工作。香格里拉县法院虽然有机构,但却未配备人员。
人员不合理。迪庆中院研究室和新闻中心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虽然具有法官资格,但是缺少审判实践工作经验,对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缺乏感同身受,实践认知。德钦、维西两院的研究室工作人员均不是法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难免出现外行看内行的情况,缺乏探索和总结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客观条件。
职能不明确。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却行政化*彩偏重,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行政化成为重要的内容。以撰写材料来说,研究室撰写法院工作报告、专项审判工作调研材料等审判综合*材料本是分内之事,无可厚非,专题教育活动材料、先进材料等非审判类工作材料的撰写研究室是否应该承担,如何正确鉴定和区分研究室、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往往因为研究室工作人员熟知法院工作情况,明晰法律规定,具备较好的文字写作功底和谋篇布局技能,承担了几乎大部分材料的撰写工作,由此导致从事调查研究的精力不济,时间不足。
制度不健全。调查研究是一项专门而系统的工作,是对本辖区审判工作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是对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总结和提炼。从事法院调研工作,既需要有法律的功底、明辨的慧眼,更需要客观事实的积累和求是的智慧能力。如果不能客观、准确的掌握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整体情况,不能掌握大量的一手资料,一手事实,归纳总结难免挂一漏万,甚至跑题偏题,出现驴唇不对马嘴、张冠李戴的现象。如何才能做到客观真实,实事求是,需要从制度建设层面加以规范。比如说,研究室同是法院的一个内设部门,如何调动相关部门和下级法院参与和配合调查研究,如何为调研工作提供时间和平台,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明确。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当前司法工作的体制弊端,又与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更受调研人员自身能力素质的制约,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借力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对法院研究室和调研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对职能职责进行精准定位。
二、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定位
作为一名多年在法院研究室工作的法官,笔者认为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定位应回归本职,明确界限,突出重点,务实勤勉。
回归本职。一句话概况起来,就是履行好法院审判业务综合部门的职责,把时间花在与审判相关的业务上,把精力花在对审判规律与特点的调查研究、归纳总结上,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7项职责分工,突出审判理论和实务研究。2011年4月25日,在济南举行的“全国法院研究室工作会议暨调研课题成果转化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指出,研究室是人民法院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这是最高法院和中央编办对研究室的职能定位。特别在迪庆这样的边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审查和法律适用建议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法院研究室应当配合好立法部门和上级法院的相关工作,充分彰显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州,为边疆民族地区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明确界限。要明确研究室文秘工作与办公室文秘工作及其它部门文秘工作的职责界限,努力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虽然都承担着一定的材料写作职责,但是研究室承担的应该是与审判工作相关的综合*材料的撰稿工作,比如说法院工作报告,专题审判业务工作材料等。行政*、事务*材料的撰稿工作就不应承担,一名法官以不同的角*可以写不同的材料,这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反之,一名不是法官的人来主笔法院工作报告,这样是否合情合理呢?要把司法宣传与研究室工作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彻底剥离,研究室探寻的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履行为法院审判工作参谋助手的职责,法院宣传工作是外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监督,求得人民群众理解、赞同、支持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只有研究室的职能充分发挥,有效总结审判经验和特点,有力推动和促进审判工作全局,宣传工作才有着力点,才有突破口,才能形成“亮点”。好比人的左右手,虽然互相配合,但绝对不能混用,甚至只有一只手,该左手干的事儿让左手干,该右手的职责右手就不能推辞。
突出重点。研究室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开展调研,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重点对疑难复杂案件和司法实践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总结分析,探寻规律,总结经验,指导本级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还应根据本院辖区审判实际,加强上级法院确定的重点课题的调研工作,发挥好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要通过扎实有效的调研工作,在推动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见效,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进程上功夫。
务实勤勉。绝大多数案件都在中基层法院进行审理,为了掌握审判工作的真情实据,准确把握审判规律和特点,使审判业务指导更具针对*、实效*和可操作*。中基层法院应当从制度层面保障调查研究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让研究室尽可能多的掌握本辖区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总体状况,让研究室法官与审判一线实现“无缝对接”,避免调研工作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力戒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浮光掠影式调研,杜绝调研工作中闭门造车、文字游戏等现象,为调研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调研法官要牢记自己姓“法”的本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法律底蕴,要提高文字功底和写作能力,要具备开展调研的敏感嗅觉和提升归纳的良好能力,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基层一线法官打成一片,让自己的身影活跃在审判前沿,办案一线,用热情、能力、素质书写实事求是、血肉丰盈、真情实感的调研文章。
(作者单位: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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