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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母半夜痛醒 六旬儿助自杀

作者:梁子 来源:雅墨 2016-03-15 07:16:17

六旬李姓男子不忍癌末母数度求死,前年用棉质裤绳勒死母亲,吞药自尽被救回,一审法官指出世界上没有“无生存价值的生命”,依加工自杀罪将他判刑二年六月;二审法官认为李男弑母,手足都能体谅,且犯后轻生足见内心...

六旬李姓男子不忍癌末母数度求死,前年用棉质裤绳勒死母亲,吞药自尽被救回,一审法官指出世界上没有“无生存价值的生命”,依加工自杀罪将他判刑二年六月;二审法官认为李男弑母,手足都能体谅,且犯后轻生足见内心痛苦,改判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指出,李有美国硕士学历,曾在大学任教,案发时与八旬罹癌母亲、外籍看护工住在台南。李母因巨大肝癌肿瘤压迫其他脏器,长年腹部剧痛不适,甚至夜间痛醒、哀号,身心煎熬,除曾请求医生替她了结生命,还对儿子媳妇要求“让我死吧” 、“帮我解脱”。

前年十二月凌晨,李母半夜痛醒,向李男表示“帮我解脱,让我早点走”,李再也不忍听,拿棉质裤绳勒死母亲,伴尸到天明后打电话报警自首,随后吞药自杀,经送医挽回一命。

一审台南地院指出,生存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只要生而为人,无论生命力强弱、身心健康状态、个人有无生趣等,就算是罹患重病或绝症命在旦夕,均受法律保护,并无所谓“无生存价值的生命”。

法官表示,李男弑母,是直接安乐死行为,但安乐死在台湾未立法。

李男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认为,一审未审酌李男的手足对弑母举动皆表能体谅,并出具宥恕证明书,因此撤销原判决。

考量李男犯后自首、坦承犯行,加上犯后自戕,另李男一眼失明、一眼弱视,仍尽孝道照顾母亲到最后,应无再犯之虞,判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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