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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少女*照 4*影师罚钱换缓刑

作者:小唯 来源:yam 2016-02-28 16:24:02

“台湾摄影联盟”的4名男会员被控在外拍活动拍摄4名少女*露胸部**照。高等法院依违反儿少法等罪,判4男6月至1年2月徒刑,缓刑2年须向公库缴交8至20万元。全案可上诉。同案被告绰号小游的“台湾摄影联盟”网站站长...

“台湾摄影联盟”的4名男会员被控在外拍活动拍摄4名少女*露胸部**照。高等法院依违反儿少法等罪,判4男6月至1年2月徒刑,缓刑2年须向公库缴交8至20万元。全案可上诉。

同案被告绰号小游的“台湾摄影联盟”网站站长,一审遭判2年8月及7月,并科罚金新台币8万元,因未上诉而确定。“台湾摄影联盟”网站遭检警查获后已关闭。

判决指出,小游从民国93年11月间起,在网络设立“台湾摄影联盟”网站,对外应征17岁以上的外拍女模特儿,并召集摄影师进行拍照;拍摄内容包括女模特儿穿着时装、泳装、内衣或*体等活动,拍摄地点在小游承租摄影棚,如摄影师指定包拍时,也会前往汽车旅馆拍摄。

在进行人体拍摄时, 小游向参加摄影师每位收取新台币2000元至1万8000元不等费用,这些费用除支付每位模特儿约5000元至1万2000元不等拍摄费用外,余额则归小游。

苏男、刘男、古男及余男在先后于94年至101年间成为网站会员,并参加网站举办的多场摄影活动,4名少女则应征女模特儿,成为被拍摄对象;拍摄期间,小游向4少女称“*体拍摄报酬较高”等语,以8000元至1万2000元高薪引诱教导4少女摆出**姿势,供苏男等人摄拍摄*露胸部、****照。

其中一名少女,后来因发现**照在网络上外流而报警,使全案曝光,检警逮人并查获苏男等人记忆卡及硬盘中**数位图档。

苏男等4人均辩称,女模特儿外观成熟,难以从容貌或言谈判断年龄,当时不知女模特儿还未满18岁,但法院认定,摄影活动时,女模特儿长相年轻,面露稚气,并于摄影现场会有与苏男等人交谈,苏男等人可遇见拍摄对象未满18岁。

一审法院审酌苏男等4人,没有前科,依违反儿童及少年*交易防制条例第27条第1项的拍摄未满18岁之人为**行为之电子讯号罪,给予缓刑;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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