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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师纳劳基法 劳部:持续沟通

作者:秩名 来源:yam 2016-01-25 18:25:30

针对高教工会提出,兼任教师纳劳基法诉求。劳动部今天回应,会衡平考量公私立学校类同*质人员的劳动条件,持续与教育部沟通研商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劳动权益。台湾高等教育职业工会向劳动部抗议,指出大学兼任教师,...

针对高教工会提出,兼任教师纳劳基法诉求。劳动部今天回应,会衡平考量公私立学校类同*质人员的劳动条件,持续与教育部沟通研商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劳动权益。

台湾高等教育职业工会向劳动部抗议,指出大学兼任教师,长年未受劳动基准法法保障,而损失多项劳动权益。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说明,公立各级学校的兼任教师,及私立各级学校编制外仅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因须发挥其专业,独立从事教学研究辅导工作,与一般指挥、监督较为密切的劳雇关系有别。

“教师型态多元,除大专校院外还有高、中小学教师,其工作内容除授课外,还包括上课前的导护、放学后的家访、教学准备、学术研究及学生辅导等,难以完全厘清个人研究及教学(导)工作的分野。”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坦言,兼任教师适用劳基法确有窒碍,因此至今未指定适用,须审慎考量。

但兼任教师部分权益,仍有被保障。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指出,未适用劳基法且尚未有其他退休金制度保障的兼任教师,学校已可依“劳退条例”相关规定,为其提缴劳退金。

此外,劳保条例规定,依法不得参加公保的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员工,应以其雇主为投保单位办理参加劳保,且雇主应在员工到离职当天办理加退保手续,如有违反规定情形,可依法处罚。

至于兼任教师与学校间,如果发生升等及资格审定、解聘、停聘或资遣等身份变更争议问题。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解释,现行大专校院兼任教师的聘任及解聘,是据“教师法”及“专科以上学校兼任教师聘任办法”规定办理,若有争议可循教师申诉管道提起救济。

若有其他争议事项,可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向“劳务提供地”的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提调解或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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