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海商标该不该被撤销引争议。中南海在哪里?中南海是什么意思?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代理人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商标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在该注册商标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前不久,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他们认为,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山西晚报》刊文称,“中南海”之所以被专家们请求撤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它是一个烟草的商标,即所谓: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危害身体健康的烟草,不仅有损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会误导消费者。那么,如果“中南海”不是一个烟草的商标,而是其他商品的商标,是否就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的问题了呢?类似于“中南海”这样与《商标法》第10条规定明显相悖的商标,其实还有很多。如果仅仅只是撤销一个“中南海”商标,又何谈公平?显然,目前不仅仅只是一个撤销“中南海”商标的问题,而应该是对类似存有违法嫌疑的商标来一次清理与整顿,并且在今后的商标注册过程中真正做到严格把关。
《郑州晚报》一篇文章则指出,早在2001年修正颁布的《商标法》第10条已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建筑物的名称。有关部门的长期缄默,与专家们“避重就轻”地选择“中南海”卷烟商标进行“问罪”,不仅“隐晦”地反映出当下控烟与制烟一对长期存在的矛盾,更是道出了控烟难的现实困境。
人民网载文认为,现在要做的不是呼吁撤销“中南海”这个烟草商标,而是规范。因为“中南海”卷烟包装上印制着“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告,这应该进行改正。对于烟草,专家们现在要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如何宣传禁烟;如何劝导戒烟,而不是死盯着“中南海”的卷烟商标不放。况且,“中南海”的卷烟商标倒掉也不是几个专家轻易能弄倒的。与其将精力放在无谓的事情上,不如做些实事。
《扬子晚报》发表文章说,“中南海”的名头的确不小,可如果抛开其特定含义,对于消费者来说,那不过就是一种香烟而已。这就如同一个人的名字,只是一个符号。所以撤销“中南海”作为烟草商标的意义并不大。控烟是个系统工程,绝不是取消“中南海”卷烟商标那么简单。在烟盒上印上骷髅头这么简单的一件事儿,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完全实现呢!对于专家这些无关痛痒的建议,人们所感受的恰恰是目前控烟的无奈。
《法制日报》刊文指出,《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此前的法律没有涉及相关禁用规定。商标、商誉是商标所有人的资产,如果用现在的认知判断过去注册并形成商誉的商标,用现在的规定撤销过去的注册商标,不仅法律依据不足,而且对商标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巨大的浪费。《商标法》第10条中关于有关名称使用的新规定,只能对新申请的商标加以考量。
《彭城晚报》载文认为,作为一种符号,中南海的含义是多样的,它可以指代庄严之地,也可以指代一种香烟。这种指代的作用就是符号的基本功能,并不会使人产生认知上的混乱。虽然,专家说拿中南海做商标容易引起错误解读,但是选择*解读是任何时候都会存在的,只要这样的选择*解读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就不会成为真正的问题。以中南海香烟商标为例,到底有多少人会认为此种香烟是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的推荐呢?所以,专家所谓的误读只是一种可能,这种可能在现实中未必会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中南海”商标还能继续用
控烟组织诉商评委撤销该香烟商标被驳回 近日将上诉
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控烟组织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驳回了原告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诉求,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准备上诉。
商标是否有效成为焦点
一中院于12月9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既体现了立法及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中南海”争议商标申请及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该继续有效。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代理人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商标法》实施前,已经经过注册的中南海商标可以继续有效,但在该注册商标为期十年的有效期终结后,再申请续展注册时就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2007年商评委在处理中南海商标续展申请时不应予核准,在已经核准的情况下,也应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撤销商标的一个原因是,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中院认为,自争议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更不会形成原告诉称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对此,黄金荣律师表示,2001年的《商标法》之所以不再允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会让人对带有上述标志的商品产生与中央国家机关相联系的“权威”联想。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南海”争议商标是卷烟商标的情况下,继续允许使用它将不仅只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有损政府形象的大问题。
有效期如何理解是关键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商标。今年8月,商评委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随后,该中心将商评委和烟厂告上一中院。而纵观此前类似的案例,也多以原告败诉告终。
黄金荣律师认为,这源于几方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原告一方认为注册于1997年的中南海商标,在2007年十年有效期到期续展时,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但是在判决中,法院并未提及对商标十年有效期制度问题的意见。”黄金荣律师说,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将于近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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