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8]1号
作者:伊文 来源:住建部 2018-03-22 14:11:22
徐万华: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63号),你于2017年11月24日签收,未...
徐万华: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3号),你于2017年11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