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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台商资金汇回 金融投资上限25%游戏规则出炉

作者: 来源:cnyes 2019-07-25 20:54:59

金管会今(25)日表示,配合境外台商资金汇回专法上路,金管会也将修法,明定自境外汇回税后资金的25%,在投资台湾有价证券时的分散比率规定,包括持股不可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10%,以及投资单一公司的股票及债券不可超过20%...

金管会今 (25) 日表示,配合境外台商资金汇回专法上路,金管会也将修法,明定自境外汇回税后资金的 25%,在投资台湾有价证券时的分散比率规定,包括持股不可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 10%,以及投资单一公司的股票及债券不可超过 20%。

立法院已于 7 月初三审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专法中规定,台商汇回资金原则有实质投资最少 7 成,自由运用 5% 以及金融投资上限 25%。

为因应此法,金管会今天表示,依据“境外资金汇回金融投资管理运用办法”草案,明订可投资的金融投资包括:政府债券、公募公司债、金融债、国际债券、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票、投信基金、期货 ETF、指数投资证券 (ETN) 等台湾有价证券,并得以避险目的买卖上市柜认售权证及从事期货或选择权交易,另外,个人可在汇回后资金的 3% 额度内,投保台湾保障型及高龄化保险商品。

此外,也不可以从事信用交易,不可出借或借入有价证券,不可投资杠杆或反向的 ETF 或 ETN,且不可作为质借或担保标的,加上台湾保险商品不可办理保单借款。

金管会表示,对于个人或营利事业自境外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的资金,可以提取并存入信托专户及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以从事金融投资。

至于从事金融投资的方式,金管会表示,资金运用于投资国内有价证券、期货、选择权交易,应采信托或证券全权委托投资方式,其中信托方式应为单独管理运用的金钱信托,且以“自益信托”为限;若是个人投资国内保险商品,则应采信托方式,并应以该个人担任保险契约的要保人。

金管会表示,金融投资的资金自其存入外汇存款专户日起算,届满 5 年、6 年分别可取回三分之一,届满 7 年才可以全部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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