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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对于非公职人员做出的党纪处分可否视为行政处罚?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5-07-04 07:07:19

问:党内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对于非公职人员做出的党纪处分可否视为行政处罚?答: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

 问:

党内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对于非公职人员做出的党纪处分可否视为行政处罚?

答: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依据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等。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地回答了你提出的问题。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案例:

6月8日出版的《学习时报》,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人的署名文章《纪律处分条例有必要修订》,称于2003年颁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这种新形势和现实工作的需要,其局限*日益凸显。(据6月9日新京报)

笔者十分赞同马副校长的观点,《处分条例》的确有很多值得修正的地方,比如删除那些几乎闲置的条文、自由裁量过大的条文,同时充分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法。而笔者认为,如果真要修订,不如将“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虚”的处理办法改成“实”的经济处罚,用看得见、摸得着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来震慑党内违规违纪行为。

“虚”不变“实”,处分与不处分没区别。“警告”、“严重警告”说穿了就是一张纸,对于党*特别强、思想觉悟特别高的党员干部或党员,可能会在思想上产生“狂风巨浪”,真正认识错误、承认错误并改正错误;但是对于那些党*不太强、思想觉悟不太高的党员干部,或许只能荡起一圈圈“涟漪”,亦或像鸭背上泼水,一晃而过。所以,为了真实体现处分的意义,应将既就“虚”又就“实”,双管其下,使其从思想上受到震憾,从经济上有所损失,才能让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想”、“不愿”、“不敢”犯错。

对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两项处分,表面看来是一种处分,实际上是把“党内职务”作为一种潜在的资本,以便在犯错误时拿出来抵消“罪过”,这是不公平的。比如,同一个错误,一边是由“有党内职务”的人犯了,而另一边是“没有党内职务”的人犯了,前者可以以“撤销党内职务”来处分,那么后者呢,或许会被开除公职。由此看来, “有党内职务”的人享受了比“没有党内职务”的人更多的特权。而事实上,党内的处分精神应为:同一犯错条件下,对党员领导干部(就是那些有职务的人)的处分应该比对普通干部、群众的更严厉、更苛求。按此例来说,那位“有党内职务”的人应该直接被开除公职,再加经济处罚,这样行政处分才能深入人心。

《处分条例》要改就要好好改,否则不如不改,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是改革精神,而是敷衍精神。只有从实质层面,而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处分,才能警醒干部、改造干部和重新塑造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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