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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半年多还没签合同,如今要辞工怎么办?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5-06-29 11:32:52

问:我在一家金属特铸有限公司上班,今年3月份上的班。刚去的时候试用期是两个月,这两个月的工资是一个月3000块,到了5月份24号我被调动去做别的职位。然后我5月27号就以适应不了新调动的职位为由申请辞工,他们让...

 问:

我在一家金属特铸有限公司上班,今年3月份上的班。刚去的时候试用期是两个月,这两个月的工资是一个月3000块,到了5月份24号我被调动去做别的职位。然后我5月27号就以适应不了新调动的职位为由申请辞工,他们让我在做一个月,我就继续上班了,上了十一天班,因为个人原因请了12天假,24号回去上班,25号发工资,可是我去领工资的时候他们却跟我说因为我请假了,要我再上10天班才能收工资!然后29号他们签了我辞工,可是并没有发放我5月份的工资,六月份的工资也要等到下个月才能收。因为试用期过后我们都是计件工资。结算工资的时候他们说前面两个月试用期我只能收我计件的工资,之前给我补够3000块的他们要扣出来。我们在签合同的内容确实也有这样说!请问一下他们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您好,如果合乎你们之前签的合同,工资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工厂这样做是合法的。

案例:

本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高到110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六区统一调整为11.60元。受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今后厦门的加班工资最低计算基数、失业保险金待遇等将随之提高;此外,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外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

昨日,本报特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劳动工资处负责人吴目国执掌本报专线,现场解答“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政策及问题。

试用期也要支付最低工资

市民:我是一名合同制工人,跟单位签完合同后,单位说要有3个月试用期。请问,在试用期期间,单位给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吗?

吴目国:员工在试用期也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尽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进行举报,市劳动保障投诉中心受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热线是5110656、5038040。

最低工资不含“包吃包住”

市民:我在工厂上班,当初与企业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吃住由企业负责,每月工资1000元,包括社保和公积金。现在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调至每月1100元,企业认为每个月给的工资加上包食包住的费用,已不止1100元,因此不打算增加工资,这样对吗?

吴目国: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包吃包住属于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范围。此外,实物及有价证券,如单位发给员工的劳保物品、餐票、电影票等,也不能作为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计件工资也适用最低标准

市民:我们单位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像我们这样的情况,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吗?

吴目国: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目前,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制度,常用的做法是采用计件工资制。个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灌输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思想,并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工资制度。极个别企业制定的工作定额标准过高,即使一般工作熟练、出满勤的正常劳动者,往往也很难达到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那些故意“磨洋工”、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就不会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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