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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给员工,让员工自己去交社保可以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3-23 17:57:13

很多员工出于多到手一些工资考量不想交社保,为了留住员工,有些公司就想到了一招:把该交社保的钱给员工,让员工自己去处理,他们想交社保就让他们自己去交,不想交社保呢就自己留着用,这样可以免责吗?注意: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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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员工出于多到手一些工资考量不想交社保,为了留住员工,有些公司就想到了一招:把该交社保的钱给员工,让员工自己去处理,他们想交社保就让他们自己去交,不想交社保呢就自己留着用,这样可以免责吗?

注意:此举属于违法用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减损。劳动合同中对把钱给员工,再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费的约定与法律强行*规定冲突,因而无效,但此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建议该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费,否则员工能够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单位得不偿失。经济补偿数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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