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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面强化刑事拘留检察监督

作者:米米 来源:最高检 2017-12-29 20:04:18

刑事拘留,是严厉**仅次于逮捕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适用率高,但对其进行检察监督面临知情难、查证难、纠正难等问题,亟待加强和改进。刑事拘留检察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缺乏可操作**的监督程序,监督被动**较...

刑事拘留,是严厉**仅次于逮捕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适用率高,但对其进行检察监督面临知情难、查证难、纠正难等问题,亟待加强和改进。

刑事拘留检察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缺乏可操作**的监督程序,监督被动**较大。对于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相关法律只有原则**规定,对于检察监督的目标、原则、内容、路径、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监督机制。二是依赖于审查批捕环节,监督滞后**明显。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信息的掌握主要依赖于报捕案件,对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和延长是否得当难以审查和评价,导致错误刑事拘留措施被发现时,当事人往往已经被拘留达7日或30日以上。三是信息来源狭窄,监督盲区较大。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监督信息的来源,除了通过审查批捕中阅卷掌握,就是开展刑事拘留专项清理活动和当事人控告申诉,大量刑事拘留后未报捕、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成为监督盲区。

如何加强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工作,遏制和解决刑事拘留措施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保障侦查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重点从五方面着手:

强化监督理念。一要强化依法监督理念。强化刑事拘留检察监督是履行法定职责的理念,不监督是失职,监督不力是懈怠,有效监督是本分,增强监督自信、自觉;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应当依法进行,不越权、不越位。二是树立理**监督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眼于突出问题,着力于重点情形,主要对严重违法行为“亮剑”;实施监督要注意策略和方式,既不干扰刑事拘留权正常行使,又要防止监督权滥用。

完善监督规程。具体、可操作**的监督规程是履行监督职能的有力支撑。各地单打独斗式的“协商监督”具有天然缺陷,必须通过顶层设计予以解决,建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统一的“关于刑事拘留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弥补立法的不足,细化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适用规则,使刑事拘留检察监督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常态化。

建立备案机制。对不应当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刑事拘留后取保或撤案等几类重点情形案件,公安机关在决定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填写《适用刑事拘留备案表》,送相关检察院备案。相关检察院可以结合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使检察监督从滞后提前到“准同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刑事拘留和错误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清除刑事拘留后不报捕的监督盲区。

实现信息共享。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动,联网打造“互联网+侦查监督”智慧体系,使案件信息、刑事拘留动态信息、重点情形备案信息及时进入检察监督视野。在此之前,可以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建立专门的查询端口,赋予检察机关进入警务综合平台的权限,以便掌握刑事拘留适用的第一手信息。

完善监督体系。实施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应当保持理**和谦抑,采用与不同违法程度相对应的多层次监督手段和方式:对于情节较重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情节较轻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合法但不恰当、一般倾向**问题和工作不到位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或情况通报等。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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