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诽谤错杀同事 回顾事件来龙去脉!
被人诽谤错杀同事,回顾事件来龙去脉!男子被造谣强奸养女后错杀同事,起诉造谣者索200万被他人造谣诽谤后,陆丰错误地认定同事为造谣者,在当面对质时,陆丰冲动错杀同事。被司法机关逮捕后,陆丰提起了刑...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被人诽谤错杀同事 ,回顾事件来龙去脉!男子被造谣强奸养女后错杀同事, 起诉造谣者索200万
被他人造谣诽谤后,陆丰错误地认定同事为造谣者,在当面对质时,陆丰冲动错杀同事。被司法机关逮捕后,陆丰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真正的造谣者承担刑事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今天上午,本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男子被诽谤
一怒杀同事
今年9月19日晚,在北京某长途客运站的工作微信群中,客运站缉查队负责人陆丰发布的微信内容让群里的同事愕然。聊天记录中该人以陆丰的口吻,用污**的语言“自曝”与单位女同事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曾对养女实施强奸。
很快,陆丰居住的某村“村民互助群”又出现了同样的言论。
虽然昵称、头像都是陆丰本人所用,但该微信的主人并非陆丰,所说的言论也均是编造。看到自己被人造谣后,陆丰立刻联系了客运站领导,并报了警。但回到家,陆丰心里仍然愤愤不平,想要找到造谣者。
思前想后,陆丰想到了同事冯磊。两人是同村村民,因冯磊经常违反劳动纪律,陆丰作为缉查队负责人时常对他进行处罚。加之微信言语口气很像冯磊,他也清楚陆丰的女儿为抱养,陆丰便认定是冯磊造的谣。
21日,陆丰找到冯磊对质。因为并非自己所为,冯磊自然不会承认,他的态度激怒了陆丰。一夜没睡的陆丰难以自控情绪,从兜里掏出预先准备的刀,向冯磊的腹部、脖子、胸部扎了十多刀,随即向客运站驻站民警投案。冯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积怨老同事
造谣图报复
案发后,陆丰被逮捕,民警经工作,锁定了造谣者冯鑫。
冯鑫与陆丰也曾是同事,但在2012年因辱骂女同事,冯鑫与女同事发生了肢体冲突。因认为事发时陆丰拉了偏架并销毁证据导致自己被开除,冯鑫一直对陆丰怀恨在心。
离开客运站后,冯鑫的收入一直不乐观,为了重回客运站工作,加上想对陆丰实施报复,冯鑫决定在微信群里诽谤陆丰。
冯鑫用一个不常用的手机号注册了新的微信,盗用陆丰正在使用的头像、昵称,用自己的微信将新号拉进了三个村民互助群,并以陆丰的口吻联系同事。同事误以为号主就是陆丰,便将其拉进了客运站工作群。随即,冯鑫便在四个微信群中发布了造谣诽谤内容。
“那些都是胡编乱造的。”冯鑫说,两人之间早就有过节,发完微信后他感觉到有点害怕,但也没有考虑太多。他本来计划事后主动找客运站领导和陆丰一起坐下来谈谈,把以前的过节说开,“没想到矛盾会激化”。
消息发出后,冯鑫立刻修改了头像、昵称,并将注册微信用的手机卡丢弃。
自诉造谣者
索赔200万
被逮捕后,陆丰向丰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表示冯鑫发布信息的四个微信群中,除去重复的人共有500人左右,由于该微信内容涉及客运站职工和村民,且微信被大量转发,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故请求法院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冯鑫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今天上午,冯鑫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因自诉人陆丰涉嫌故意杀人罪仍被羁押候审,他委派了律师出庭。
刑事自诉与国家公诉相对,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案件。今天的庭审与通常的刑事案件不同,没有公诉人出席,自诉人与被告人代理人相对而坐。
“这事儿我做的不对,心里十分内疚,也知道自己错了。”在法庭上,冯鑫对他实施的造谣诽谤行为不持异议,“真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陆丰的代理人表示,冯鑫的造谣行为导致陆丰实施杀人行为,死者冯磊年仅27岁,其家属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这笔费用应当由冯鑫承担。
冯鑫辩护人表示,本案不幸的发生是因为陆丰没有正确处理矛盾所致,而不是冯鑫的造谣行为直接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应针对被害人实际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失,但陆丰主张的200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并且这是他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冯鑫承担。
“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愿意道歉,也愿意尽最大能力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赔偿。”冯鑫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中国超模军团的四美刘雯、雎晓雯、何穗、奚梦瑶。近日走秀出现了插曲,奚梦瑶走秀摔倒,不少人为她担心,各路明星纷纷送上安慰,希望对她以后不要产生影响! 20日晚,上海维密大秀开启,一众国内外维密天使闪亮 ...
法律法规网消息 昨日维密秀上状况不断,而其中王思聪引起的关注却有点搞笑。他在关晓彤和魏大勋的自拍中找到了夹缝中的自己。11月20日,2017年维密秀在上海开场,关晓彤、郑恺等众星云集。当晚魏大勋与关晓彤亲切合影,却被 ...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王思聪抢镜关晓彤, 当背景实在太扎眼!尴尬!王思聪看维密秀干站着 还抢镜关晓彤的自拍 11月20日,2017年维密秀在上海开场,关晓彤、郑恺等众星云集。当晚魏大勋与关晓彤亲切合影,却被身后的王思聪抢镜了 ...
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世界人才报告,瑞士继续蝉联全球第一,丹麦和比利时紧随其后;香港排名第十二,较去年下跌两位,但仍是亚洲第一。东华学院商学院署理院长陈荣照估计,香港排名下跌,与近年经济低迷导致薪酬加幅小有关,又指现 ...
继葵涌及荃湾有居民投诉食水有异味后,有青衣盈翠半岛居民也发现食水有异味。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麦美娟表示,早上与水务署助理署长及总工程师讨论过,对方反映青衣的食水供水网络与葵涌的不同,事件未必有直接关系。她又指,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