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商业第三者险可以免责
张某于2016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一年。保单注明的使用*质为“家庭自用汽车”。2017年3月1日,张某通过当地交通运输局组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
张某于2016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一年。保单注明的使用*质为“家庭自用汽车”。2017年3月1日,张某通过当地交通运输局组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并使用网络平台接到了一位乘客,后在路上行驶时撞上行人赖某,造成其九级伤残。交警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当张某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赖某损失时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改变私家车使用*质需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商业第三者险部分不予赔偿。本案张某从事网约车营运,改变了私家车使用*质,并未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此只能赔付交强险。
因张某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责,赖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未及时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张某将被保险车辆变成营运车辆,已改变车辆使用*质,本应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却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关于商业第三者险免赔的抗辩于法有据。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突破了一般的保险合同理论,更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赖某12万元,张某赔偿17万元。
在此,提醒广大私家车司机,在将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后必须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当心将来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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