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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嫌泳者车内物品少 小偷将车钥匙扔进长江

作者:肖荣武 向存丹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5:00:00

万州的夏天,酷热难耐,到长江游泳者甚多,开车前来者不乏其人。他们大多将车停在路边,而将车钥匙与衣裤一起放在岸上,下江畅游。然而,有人则盯上了这一行窃的大好时机,专门在江边等候游泳者,当游泳者下江之后,...

万州的夏天,酷热难耐,到长江游泳者甚多,开车前来者不乏其人。他们大多将车停在路边,而将车钥匙与衣裤一起放在岸上,下江畅游。然而,有人则盯上了这一行窃的大好时机,专门在江边等候游泳者,当游泳者下江之后,便伺机偷走汽车钥匙,到路边寻找到车辆开离一段距离后,打开车门,窃取车内物品。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张某亮(男,1989年11月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就是其中的行窃者之一。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张某亮因在万州区江南新区南滨路窃取游泳者车内物品9000余元,被万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刑满释放后,张某亮不思悔改,又于2016年6、7月间,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手段先后三次窃取车内现金及手机等财物价值4000余元。在前几次作案中,被告人在窃取车内财物之后,将车钥匙放在了车内。但在7月3日的盗窃作案中,被告人将车开至一小区内停放好准备窃取财物时,发现车内财物不多,便心生不满,想报复一下车主,便将车钥匙丢入了长江之中。事后不久,被公安机关逮捕。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亮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张某亮申请撤回上诉。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到长江游泳最好结伴而行,一来更加安全,二来大家可以轮流下水留人在岸边负责看管财物。其次,提醒开车的游泳者,滨江路上每隔一段距离都安装有摄像头,在选择停车时,可以将车辆停放到监控范围内,便于日后取证和留存证据。再次,车内不要摆放手机、平板、包包等贵重物品,以免被小偷砸窗窃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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