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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装修质量起争议 工人砸砖墙被判赔

作者:刘义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0:00:00

房主觉得地板施工有质量问题,与装修工人发生争议。装修工人及其雇请杂工便将已装修好的客厅地板砖及阳台墙砖等处砸坏,已构成侵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装修工人大勇赔偿房主熊老太损失3185元。质疑装修...

房主觉得地板施工有质量问题,与装修工人发生争议。装修工人及其雇请杂工便将已装修好的客厅地板砖及阳台墙砖等处砸坏,已构成侵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装修工人大勇赔偿房主熊老太损失3185元。

质疑装修有问题 当事人双方起纠纷

今年4月初,家住綦江区的68岁熊老太请大勇装修房屋。两人口头达成承包协议,熊老太自行提供材料,由大勇提供劳务,包干劳务费为4500元,包括厨房、客厅、厕所的地平、抹灰等。随即大勇进场施工,且已完成部分工作。

熊老太认为大勇的地板施工有问题。5月7日上午,熊老太与大勇发生纷争,大勇及其雇请杂工便将装修房屋的客厅地板、阳台地板砖及墙砖和门槛石打坏。无奈之下,熊老太将大勇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口头合同,并由大勇赔偿其损失6000元。

庭审中,大勇辩称,是熊老太认为施工质量有问题,主动让其把地板撬了,他同意解除劳务合同,但不同意赔偿。

经现场勘验,确认熊老太装修房屋的客厅、阳台等地方已经安装好的板砖系被大勇毁坏。

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工人赔偿房主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劳务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大勇毁坏已安装的地板砖、墙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熊老太主张解除合同,也经过了大勇同意,故确认双方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大勇辩称是熊老太叫其把地板撬了,承办法官认为,大勇无证据证明其撬坏地板砖的行为是熊老太安排所为,且从施工现场可以看出,大勇撬打地板砖的方式及部位并无规则,因此,大勇毁坏地砖的行为给熊老太造成损失,应赔偿。经过核算损失为3185元。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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