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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作者: 来源:政府 2020-04-16 17:36:36

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牵头负责单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提供救助金补足至人均生活费1070元/月。市民政局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

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保障标准

牵头负责单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救助金

补足至人均生活费1070元/月。

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对象

提供基本物质帮助和生活照顾等服务

日常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市民政局

医疗救助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市户籍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患病治疗人员

提供医疗救助金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和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享受门急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其中住院医疗救助: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自负医疗费(含门急诊)按100%救助;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和散居孤儿,自负医疗费按9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3万元;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自负医疗费按8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3万元。

市医疗保障局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一般以提供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提供实物或基本生活条件

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市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

本市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灾后12小时内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救助金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市民政局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

提供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

根据医保部门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

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个人

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执行。

市民政局

孤儿养育

父母死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免费提供孤儿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服务

社会散居养育1800元/月;儿童福利机构养育2000元/月。

市民政局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且有家庭成员身故者

免费提供本市范围内普通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冷藏、普通炉火化遗体、骨灰寄存等服务;提供低收费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殡仪服务根据补贴项目内容按殡仪馆实际收费结算。节地墓葬和寄存格位给予一定补贴。

市民政局

法律援助服务

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案件属于规定事项范围的人员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执行。

市司法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

提供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二级残疾人及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市民政局、市残联

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提供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100元确定,本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领取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人员除外) 参加医疗保险根据医保核定不同年龄段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

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

本市户籍重残无业、老养残、孤残人员

提供残疾人养护服务补贴

机构养护:重残无业人员机构养护补贴700元/月。 居家养护:重残无业、老养残、孤残人员居家养护,由服务人员为其每月提供30小时服务,合600元/月。

市残联、市民政局

残疾人康复

本市户籍残疾人

提供康复服务

以户籍人口为基数,残疾人康复经费每人每年12元。 对0-16岁通过需求评估的残疾儿童、少年(包含非持证残疾儿童少年),对其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按残疾类别对应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自付部分低于救助标准上限的按实救助,超过上限的按救助标准上限救助。

市残联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有需求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符合全额类辅助器具适配的对象,按《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品种目录(全额类适配)》给予免费配发。

市残联

残疾人教育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学生

基础教育免费,并给予一定资助

学前教育阶段: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免代办服务性收费,寄宿生免住宿费。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寄宿生免住宿费。 此外,对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含成人教育)给予资助。

市教委、市残联

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

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愿望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

免费提供就业援助、职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岗位培训、实训基地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6个月。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残疾人文化服务

本市残疾人

提供配有手语的电视新闻观看服务,免费提供社区无障碍电影观影服务,免费提供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数字阅读服务,免费提供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

在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每天的《午间新闻》节目中配有手语播报;在全市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及村(居)委会设立社区无障碍电影放映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角),有条件的图书馆免费提供无障碍数字图书馆的的数字阅读服务和免费的“送书上门”服务。

市残联、市文广影视局

残疾人体育健身设施服务

本市户籍残疾人

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体育健身点场地,室内不少于50平方米,室内室外相结合的室内不少于30平方米。活动场地应按无障碍设施规范设置无障碍通行及活动条件。设施和器材应适应各类残疾人健身使用要求,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要求。参与健身活动的人数不少于本地区持证残疾人的30%,健身点每周开放不少于3天,每次开放不少于6小时。

市体育局、市残联

无障碍服务

本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提供无障碍环境支持;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享有无障碍环境;对有需求的本市城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低保残疾人家庭)提供居室无障碍改造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残联

维权服务

本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

开展残疾人普法教育,提高残疾人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符合法律援助服务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市残联、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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