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政策 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为配合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5号)和...
为配合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20
〕
5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函〔
2020
〕
1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保障厅于
2
月
1
日
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
2020
〕
4
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
劳动
合同、职工工
资
待遇
权
益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
关系矛盾
调处
等劳动关系
问题进
行
了
明确规
定
。
一、企
业
不得随意解除
职
工
劳动
合同
《通知》明确,
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
疗
期
间
或医学
观
察期
间
以及因政府
实
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
紧
急措施
导
致不能提供正常
劳动
的企
业职
工,企
业
不得依据
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
职
工解除
劳动
合同。在此期
间
,
劳动
合同到期的,分
别顺
延至
职
工医
疗
期、医学
观
察期、隔离期期
满
或者政府采取的
紧
急措施
结
束。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使用劳务
派遣
人员的
用工
单
位,也不得以出
现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规
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
疗
期
间
或者医学
观
察期
间
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
紧
急措施
导
致不能提供正常
劳动
的人
员
中的被派遣
劳动
者退回
劳务
派遣
单
位。被派遣
劳动
者在用工
单
位期
间
的工
资
待遇等参照用工
单
位直接用工的相
关政策执行。
二、切
实
保障
职
工工
资
待遇
权
益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该如何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问题,《通知》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予以明确: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是对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上述第一点中提到的相关人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
(
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
)
,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此外,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三是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三、合理安排
职
工工作
时间
和休息休假
《通知》提出,对
于因疫情未及
时
返回企
业
复工的
职
工,
经
与
职
工
协
商一致,企
业
可以
优
先考
虑
安排
职
工
带
薪年休假。
职
工在
带
薪年休假期
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
间
相同的工
资
。
企
业
因受疫情影响
导
致生
产经营
困
难
的,可以通
过
与
职
工
协
商一致采取
调
整薪酬、
轮岗轮
休、
缩
短工
时
、待
岗
等方式
稳
定工作
岗
位,尽量不裁
员
或者少裁
员
。符合条件的企
业
,可按
规
定享受
稳岗补贴
。
在春
节
假期延
长
假期
间
安排
劳动
者工作又不能安排
补
休的,企业须按照不低于
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
时
工
资
的
200
%支付工
资报
酬。
四、
认
真加
强劳动
关系矛盾的
预
防
调处
工作
《通知》要求,各
级
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部
门
要
积
极
发挥
基
层调
解
组织
的作用,将
劳动
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
态
,并
积
极引
导劳动
关系矛盾当事人尽量通
过
网
络调
解、
电话调
解、在
线视频调
解等非接触即
时
沟
通方式,异地化解
劳动
关系
纠纷
,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
时
效期
间
申
请劳动
人事争
议
仲裁的,仲裁
时
效中止。从中止
时
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
时
效期
间继续计
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
审
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
延期开庭
审
理。因受疫情影响
导
致
劳动
人事争
议
仲裁机构
难
以按法定
时
限
审
理案件的,可相
应顺
延
审
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