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
〕
124
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
兜底安置类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
年
4
月
8
日
广东省
兜底安置类
公益性岗位
开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
〕
124
号)
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
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兜底安置类
公益性岗位
(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
,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
(一)
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
养
老
服务、
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
二
)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
三
)机关事业单位
和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的
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
四
)
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
五
)经地级以上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乡村公
益性
岗位优先用于安排
“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
”
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
劳动力
范围和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
凡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单位,
应
按照属地原则向县
级
以上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申报(不设县的地级市向镇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机构
申报
),
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当地县级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申报
,
提交《
广东省
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
第五条
用人单位
应当
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按照
“
公开、公正、公平
”
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安置对象
,
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招聘。
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应当注明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或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示),并在招聘完成后将招用人员情况报送所在
地县
级
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不设县的地级市
由
镇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机构)统一制定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后实施。
第
六
条
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其中,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的,用人单位应于人员退出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
能通过失业登记、社保缴交等信息掌握退出情况的,可不要求备案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在一个计划周期内,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聘任要求重新招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工资报酬
。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
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
用人单位要
为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按照
“
谁用人、谁管理
”
的原则,村
“
两委
”
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
“
变相发钱
”
,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
享受
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
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公益性岗位相关
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
。
对退出人员,要
结合其文化技能、就业创业意愿,针对性
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
、支持创业
等服务
。
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
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停发有关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
对用人单位在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
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
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
“
吃空饷
”
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
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原《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
〔
2019
〕
9
号
)自动废止。已按原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
实施细则
;已出台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
本办法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