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监局红河分局:试行煤矿矿级领导安全生产积分制管理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向一处煤矿矿长马某送达了云南省第一份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扣分通知书”,因该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马某被扣3分。为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向一处煤矿矿长马某送达了云南省第一份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扣分通知书”,因该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马某被扣
3
分。为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红河监察分局在滇南片区率先试行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积分考核管理,对煤矿现场检查和事故查处时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倒查矿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施同步扣分。
根据红河监察分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局监察区域内所有煤矿矿级管理人员纳入积分管理范围。红河监察分局及监察区域州(市)、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施追责扣分,一并纳入煤矿矿级管理人员的扣分累加统计。
依据煤矿存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管理人员相应履行职责情况,按
10
分、
5
分、
3
分、
2
分、
1
分五个档次进行扣分:煤矿存在证照不全或失效擅自组织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建等
10
种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矿级管理人员一次扣
10
分;存在井下瓦斯超限后未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升级改造或数据造假、未制定或未实施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对煤矿管理团队存在应扣
10
分违法情形负有连带责任等
10
种情形之一的,对有责任的矿级管理人员一次扣
5
分;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
10
种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矿级管理人员一次扣
3
分;存在未按规定审查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控日报表等
10
种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矿级管理人员一次扣
2
分;存在未按月如实填报《煤矿自主排查隐患月度汇总表》等
10
种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矿级管理人员一次扣
1
分。
积分制管理实施后,自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每
12
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分值为
10
分,记分周期届满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
6
分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调整其工作岗位;累计扣分
10
分及以上的,暂停其担任煤矿矿级管理职务资格、先行“下课”,经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在区域内煤矿担任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