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4月20日13时26分,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
煤矿“
4
·
20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
年
4
月
20
日
13
时
26
分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18
人死亡、
1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633.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国务委员王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员、查清事故原因、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立即做出指示,并委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连夜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对核查事故伤亡人数、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要求。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副省长谷春立带领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9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
月
22
日
依法成立了以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惠宇雷为组长,由吉林煤矿安监局和吉林省监察厅、安监局、公安厅、总工会、延边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
4
·
20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及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兴煤业公司)属于私营企业,现有四对生产矿井,分别是庆兴煤矿、松下坪井、长才二井、长才二井二区(达里洞井),法定代表人为葛强。庆兴煤矿位于和龙市南坪镇庆兴村境内,始建于
1995
年
11
月,
1998
年
7
月投产,设计能力
15
万吨
/
年,
2000
年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为
30
万吨
/
年,
2012
年
4
月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降至
12
万吨
/
年。
庆兴煤矿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该矿
2012
年生产原煤
7.7
万吨。
2013
年到事故发生前,生产原煤
2.9
万吨。全矿共有职工
180
人,分三班作业。
该矿采用斜井片盘开拓,三段提升,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主井、副井入风,风井回风。总入风量为
2350m3
/min
,总回风量为
2390 m3
/min
,地面风井安装两台
4-72-1/
№
20B
型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2011
年经省能源局批复,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
1.34m3
/min
,相对瓦斯涌出量为
7.06m3
/t
,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二)违规违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矿井在
+246m
标高新三段暗绞布置了
2
个掘进工作面,分别掘进
60
米
和
150
米
。
该矿隐瞒位于三段暗绞
+285m
~
+74m
标高的三处作业地点,其中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三段十二路回撤(回撤前为开两帮出煤)、十五路回撤。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开采
MC3
煤层,煤层平均厚度
4.3
米
,煤层倾角
29
~
37
°,从三段十一路车场掘送上下顺槽,在下顺槽掘上山与上顺槽贯通,打眼放炮落煤。采用三台
5.5kw
局部通风机供风,其中一台给上顺槽供风,二台给下顺槽供风。
该矿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故意隐瞒违规违法开采区域,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
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3
?
29
”瓦斯爆炸事故后,省政府于
3
月
30
日
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全省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会后,庆兴煤业公司虽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公司所属矿井,但庆兴煤矿以防止工人流失为由决定不停产,
4
月
1
日后,庆兴煤业公司有关领导到该矿下井检查,对违规生产行为没有制止。
迫于上级有关部门频繁检查,该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曾停产
3
天,其余时间一直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4
月
10
日
,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对该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时,该矿同样采取打临时密闭方式,隐瞒了三段暗绞绞车道以下三处违规作业地点,以欺瞒手段,骗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过程
4
月
20
日
白班,矿井入井作业人员
72
人,其中新三段区域两个掘进工作面
27
人、注浆队
8
人;三段暗绞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
12
人、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
5
人、三段十五路回撤作业地点
3
人,其它管理和辅助人员
17
人。作业人员在技术矿长黄喜春带领下,于
8
时入井。
13
时
26
分,在井下副二段绞车房检修绞车的机电矿长张玉祥听到一声闷响,几秒钟后,绞车房充满灰尘,张玉祥按电话上的呼叫器问发生什么情况,九路人员说发生爆炸了,张玉祥立即向地面调度室报告了事故。生产矿长李继文和安全矿长王文军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人员入井抢救,并向公司总经理刘志刚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董事长葛强在到达井口后向和龙市政府报告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井下人员第一时间组织自救,先后在九路主副井交岔点、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二路、三段十五路救出
9
名受伤人员,运送到安全区域。
14
时
42
分,庆兴煤业公司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救援电话,
15
时
10
分到达矿井并入井救援。经井下侦察确认在九路变电所门口、九路三段暗绞绞车房、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一路回风道、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共有
18
人遇难,并在三段十二路交岔点处救出
3
名受伤人员。
延边州、和龙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施救,截止
21
时
10
分救援结束,共救出受伤人员
12
人,遇难人员
18
人。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政府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精心治疗受伤矿工,迅速落实相关政策,妥善做好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赔偿工作,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蓄意隐瞒作业地点,在
+214m
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
1
)拒不执行政府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庆兴煤矿拒不执行
3
月
30
日
省政府视频会议关于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组织隐患排查整改,而且还在停产整改期间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为达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目的,该矿还于
3
月
30
日
至
4
月
1
日
,擅自将地面火药库内
2034Kg
炸药和
4560
枚雷管转移到井下,以逃避公安机关火工品收缴。
(
2
)隐瞒作业区域,逃避监管监察。为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该矿蓄意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隐瞒非法开采区域。
(
3
)矿井技术管理混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庆兴煤矿依法办矿意识淡薄,不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在事故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从而造成瓦斯大量积聚。
(
4
)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庆兴煤矿不按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数量不足,以兼职代替专职;不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随意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
(
5
)庆兴煤业公司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庆兴煤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设置的安全检查处未配备人员,不能履行安全检查管理职能;不落实省政府停产整改部署和要求,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开采。
2.
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1
)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
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不认真。虽多次对庆兴煤矿进行检查,但没有发现庆兴煤业公司和庆兴煤矿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不足、不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等问题;仅凭矿井管理人员介绍说该区域已经停止作业活动并打了密闭,没有到该区域实地核查,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和龙市公安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工作不细致,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并作出处理。
(
2
)对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3
?
29
”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要求全省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政府、和龙市安监局、和龙市煤炭局在
4
月
3
日
对庆兴煤矿检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
(
3
)对停产整改期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力。和龙市政府落实省政府
4
月
3
日
“停产期间坚决停供火工品”指示精神不力,部门之间没有沟通配合,未形成对煤矿火工品的监管合力,致使庆兴煤矿井下存有大量火工品,为庆兴煤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创造了条件。和龙市公安局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收缴封存火工品的要求不及时、不严格。
(
4
)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复产验收工作不认真。和龙市政府在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煤矿停产整改工作中,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在对庆兴煤矿验收过程中,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发现庆兴煤矿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问题,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
4
?
20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秦成军,放炮员。事故当班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
黄喜春,技术副矿长,负责庆兴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在
+214m
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冯道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通风队长,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当班井下瓦斯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矿井通风管理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3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13
日
被取保侯审。
2.
邓世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掘进队队长,负责矿井掘进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13
日
被取保侯审。
3.
吴占久,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采煤队长,负责矿井采煤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3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27
日
被取保侯审。
4.
张玉祥,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安装三段暗绞以下区域安全监控系统时,故意使监测监控数据不上传,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3
日
被取保侯审。
5.
李继文,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现场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3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17
日
被取保侯审。
6.
王文军,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矿井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3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27
日
被批准逮捕。
7.
张作堂,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主持研究并作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3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27
日
被批准逮捕。
8.
孙增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13
日
被取保侯审。
9.
雷云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所属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13
日
被取保侯审。
10.
刘志刚,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所属矿井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
年
5
月
3
日
被取保侯审,
5
月
27
日
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
贾本祥,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3
年
5
月
6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17
日
被批准逮捕。
2.
金广杰,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3
年
5
月
6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17
日
被批准逮捕。
3.
胡发振,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3
年
4
月
28
日
被刑事拘留,
5
月
6
日
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董振忠,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处长,负责公司火工品监督管理和购买工作。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不但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并且还擅自安排人员将庆兴煤矿地面火药库储存的
2034Kg
炸药和
4560
枚雷管运至井下存放,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创造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葛强,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指令不力,对庆兴煤业公司安全检查处人员不足问题重视不够,未及时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和龙市人大代表和延边州人大代表职务。
2.
蔡甲亮,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兼行业管理科长,协助局领导负责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对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在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和进行复产验收过程中,检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金虎,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
李福
君,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
阚权,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工作。在对辖区内煤矿火工品监管过程中,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按照上级要求立即封存庆兴煤矿火工品,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
王禹,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文件要求没能得到认真彻底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
金烈,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市长,负责和龙市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龙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上级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落实存在不彻底,不到位,不认真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
杨斌,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三处处长,负责全州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执行监管计划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
倪孝民
,
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专员,协助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开展工作。在带队对和龙市辖区煤矿停产整改和排查隐患工作进行督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采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停产整改情况督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
金铉洙,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上级文件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彻底,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和龙市委书记韩先吉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延边州人民政府向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引发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
200
万元。
建议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庆兴煤矿有关证照,由和龙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庆兴煤矿实施关闭。
2.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矿矿长张作堂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志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葛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企业依法办矿意识。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意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安全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二)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真正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所有煤矿矿长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七条规定”为准绳,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煤矿生产的全过程。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有效整治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有效,凡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数据不能按规定上传的,都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瓦斯检查人员,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对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罚。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严禁无设计施工、无规程作业;要严格放炮管理,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合理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等,并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要认真吸取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将“打非治违”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长期化,做到真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坚决治理纠正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整改指令抗拒监管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提请关闭。要严肃查处煤矿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防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五)严格煤矿火工品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火工品审批及供应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数量,及时查处煤矿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收缴封存煤矿火工品,严防煤矿借机利用火工品违法违规生产。
(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真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强化监管执法效能,严肃认真的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深入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全省煤矿普遍处于停产整改的状态,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整改各项工作,严防煤矿停而不整甚至非法违法生产。要强化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标准,确保达到复产验收全覆盖,不留死角,同时要严格履行县、市两级政府初验、复验程序。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确保达到停产整改效果。